北京中医药学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为确保北京中医药学会相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进一步明确北京中医药学会的会费管理,本着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加强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三级中医机构、企业会员单位会费3万元/年;
(二)二级中医机构会费2万元/年;
(三)综合医院、一级中医机构会费1万元/年;
(四)个人会员会费1百元/年;
第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