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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更新:第5版新型肺炎诊疗方案与前一版有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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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官方诊疗方案正式出炉,来看看具体方案都有哪些增减?
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与试行第四版方案相比,第五版方案做了较多的改变。举例说明如下:

一、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增加无症状感染者

1、传染源: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增加)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2、传播途径: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增加)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3、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删除)老年人及有基础疾病者感染后病情较重,儿童及婴幼儿也有发病。

二、临床表现:儿童症状较轻,粪便中可检测到病毒核酸

1、临床表现: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增加)咽痛。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增加)和/或低氧血症。

2、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删除)多在1 周后恢复。从目前收治的病例情况看,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预后较差。(增加)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

3、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LDH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增加)在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三、诊断标准:湖北省“临床诊断病例”无需核酸检测

流行病学史改为: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增加)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增加)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病原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增加)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增加)聚集性发病(删除: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第五版方案中区分了湖北省和湖北以外的省份:

1.湖北以外的省份:“疑似病例”诊断标准,除“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外,增加“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

2.湖北省:新增“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四、临床分型:增加“轻型”

在原有“普通型”、“重型”、“危重型”基础上,增加“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五、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强调湖北省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

(增加)湖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六、抗病毒治疗:新增利巴韦林治疗

1、(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成人每次500万U或相当剂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2ml,每日2次)、洛匹那韦/利托那韦(200 mg/50mg,每粒)每次2粒,每日2次,

2、(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成人首剂4g,次日每8小时一次,每次1.2g,或8mg/kg iv,每8小时1次)。

3、(增加)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同时要注意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七、重型、危重型病例的呼吸支持:描述更加详细具体

1、(增加)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

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然而,此类患者使用无创通气治疗的失败率很高,应进行密切监测。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增加)接受有创机械通气患者应使用镇静镇痛药物。当患者使用镇静药物后仍存在人机不同步,从而无法控制潮气量,或出现顽固性低氧血症或高碳酸血症时,应及时使用肌松药物。当病情稳定后,应尽快减量并停用肌松药物。

4、挽救治疗:(增加)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八、重型、危重型病例的其他治疗措施:增加对大剂量激素使用的警示,增加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1、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增加)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

2、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

3、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

4、(增加)有条件情况下,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

■ 以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解读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2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它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编辑 | 王许

审核 |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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