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7〕9号)文件精神,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打造100名首都国医名师,在全市形成争当名中医、尊重名中医的氛围,激励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根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在北京地区从事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或中药炮制、鉴别等临床相关工作的中医药人员。
评选名额:“首都国医名师”称号获得者100名。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长期在京工作,为发展北京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在北京中医药学术发展史上有一定地位;
(四)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超越前人,或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发展,在北京中医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经验丰富,医术(技术)精湛,部分病种疗效(部分技术)处于北京前列;
(六)学术传承谱系明晰,积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养出高水平学术继承人。
参加评选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下列申报资格,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原则上年龄70周岁及以上(194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人事档案最早记载为准,下同)
(二)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45年以上(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三)担任过北京市级或国家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已建立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室站或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的老中医药专家优先。
(四)身体健康,具有临床或教学能力。
(五)在京工作10年以上。
(六)已被评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的中医药专家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采取逐级推荐、限额申报、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初评,产生推荐人选
1.评选工作采取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人事关系和传承工作不在一个单位的以建立市级及以上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或开展的市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依托单位为优先推荐单位,在民营机构工作无人事关系的老中医药专家可以以长期工作的机构或中医药社会团体为推荐单位。各机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资格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后产生推荐人选。
2. 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所属机构以所在系统为推荐单位统一上报至评选工作办公室,首都医科大学本部直接报送,其它机构以所在区卫生计生委或中医药社会团体为推荐单位统一报送。
3.推荐人数:北京中医药学会不超过2人,各单位需将推荐人员在推荐报告中提出排序意见。
(二)形式审查,确定候选人。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进入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候选人。
(三)行业复评,提出初步人选。
评选工作办公室采取会评、投票等方式,组织行业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行业复评,提出初步人选。
(四)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入选名单。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审核,确定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拟入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拟评选名单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官方网站公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六)评选结果公布。
根据公示情况,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公布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名单。
四、相关待遇和称号管理
(一)相关待遇
1.对“首都国医名师”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2.推荐单位要充分尊重“首都国医名师”,认真倾听其意见和建议,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首都国医名师”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传承工作室,并配备学术继承人,开展学术挖掘、传承和推广工作。
4.“首都国医名师”是北京市遴选和推荐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的必要条件。
(二)称号管理
1.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对称号获得者在公共媒体上进行专门介绍和宣传。“首都国医名师”所在单位应在网站、诊室等各种场合中对称号获得者给与宣传介绍。
2.“首都国医名师”是北京中医药行业的优秀代表,每一位称号获得者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影响社会各界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3.称号获得者应支持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并积极参加和开展中医药传承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专业人才做出新的贡献。
4.称号获得者一旦违法违纪,或出现学术诚信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称号和相关待遇将予以撤销。
五、工作要求
(一)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评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按照“证明材料目录”(附件2)顺序装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由推荐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等、附推荐人选推荐理由(每个不超过100字))、推荐人选简介(附件3)和典型事迹(附件4),填写《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5)一式一份,围绕评选条件制作介绍推荐人选基本情况、特点和专长、取得成就和贡献的PPT汇报材料(不超过5分钟)和推荐人选视频展示片(要求见附件6),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
3.请于2017年6月9日(周五)12:00前将《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学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其它材料于2017年6月14日(周三)下午5:00前报送,同时将附件1、2、3、4、5、6电子版及推荐人选近期免冠正面蓝底两寸证件照1张(不低于1M、取名为姓名——两寸照)和生活照1张(不低于3M,取名为姓名——生活照)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杨娜 65223477
bjzyyxh@163.com
附件:1. 第三届 “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
2. 证明材料目录
3. 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简介
4. 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典型事迹
5. 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
6. 第三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视频展示片参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