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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北京中医药学会关于发布《中医医院国际医疗部设置指南(门诊试行版)》的公告

北京中医药学会关于发布《中医医院国际
医疗部设置指南(门诊试行版)》的公告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受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委托,经专家调研,北京中医药学会研究制定《中医医院国际医疗部设置指南(门诊试行版)》,现予公告,请各相关单位参考实施。




 北京中医药学会

2021年12月20日



中医医院国际医疗部设置指南

(门诊试行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国际影响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规范北京地区中医医院中医药国际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三级中医医院开设国际医疗部(门诊)的建设和管理,并作为国际医疗部建设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国际医疗部(门诊)设置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医门诊部的要求,并结合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设置基本要求

第四条  原则上以“xxx医院国际医疗部”命名,如医院承担国际教学、国际科研合作的,也可以“xxx医院国际部”命名。


第五条  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和日门诊量需求。


第六条  至少应设置五个中医临床科室,每室必须独立;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治疗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第七条  设置咨询、导诊、分诊、候诊、诊疗、治疗等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工作流程便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患者医疗信息收集及管理区域、中医药文化展示及体验等区域,教学医院可以设置教学区域。


第八条  具备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第九条  国际医疗部中医药人员总数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至少有10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不低于80%,按照医护比1:1.25匹配护理人员,至少有1名中药师,并匹配相应的医技人员和导医等服务人员。


第十条  服务量占比应符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量占比的相关要求。


三、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至少能够提供包括英语在内的两种及以上的语言服务。

每年应当组织对外提供服务的人员开展外语培训和考核,提升语言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水平、个性化、快捷方便的服务,治疗方案中包括不少于两种中医特色的干预措施。

中医药治疗率应不低于90%。


第十三条  医疗服务实施预约制,通过微信、网站、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自主定价,但应按照规定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平台上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对接,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商业医疗保险直赔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国中医药发〔2009〕23号)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的有关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的宣传,面向国际进行中医药健康教育指导,传播中医养生保健理念,宣传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


第十七条  对服务人群进行随访追踪,进行中医药服务效果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远程医疗,提供国际会诊和转诊服务。


四、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制定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二十条  医院加强对国际医疗部的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不断提高其中医综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参加医疗国际认证,持续性改善国际医疗部医疗系统和医务人员的质量。


  编辑:陈艺璇 

审核:杨娜   监制: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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