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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12127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为做好2011-2012年度中医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业务水平测评内容。为在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结合我市中医药工作的整体情况,确定本考核年度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业务水平测评内容为《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2011年修订)》。我局已委托北京中医药学会免费对全市中医药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授予继续教育学分,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中医药学会的安排组织好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本考核年度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在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市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其注册的中医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负责其注册的中医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已经在上一考核周期被确定为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医疗机构本年度仍承担原委托考核任务,拟接受委托承担考核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应通过辖区卫生局提交申请,由我局批准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进行公告,未经我局公告确定为考核机构的医疗机构不得承担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中医类别定期考核机构名单请自行到北京中医药信息网查询。

三、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安排。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由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含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北京市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参加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除填写《北京市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表》外,还应填写《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见附件),业务水平测评内容为《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2011年修订)》。请考核机构与北京中医药学会联系落实业务水平测评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与北京中医药学会共同完成本考核机构被考核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上述考核表。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本次考核周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定期考核:

1、在各级各类政府或行业学术团体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

2、院士、或入选各类“学者计划”的、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3、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

4、离退休医师继续在原机构执业的;

5、具备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

四、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时间安排。

2012730日前,拟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机构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交申请,已承担上一考核周期任务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继续承担考核任务的确认函。

2012830日前,各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成本机构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的确认和参加本年度定期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的申请工作。

被委托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机构也要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成定期考核机构的申请。

2012930日前,各医疗机构完成本机构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的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并将结果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上报本机构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机构。

20121130日,各定期考核机构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并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83970032

北京中医药学会

   联系人:王春生

   联系电话:13311017540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定期考核系统客服)

   联系电话:82093021  82093274

附件:1、《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2、《北京市各区县委托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一览表》

      3、《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

      4、《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

      5、《北京市按一般程序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登记表》

6、《北京市按简易程序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登记表》

7、《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