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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示范中药房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保证中药用药质量安全,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2011年我市中医药工作会议的要求,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示范中药房评选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示范中药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药房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市级及以上医院直接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进行初筛,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

  (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建设与评估标准》(另发)进行实地评估。

  (四)评估合格的,授予“北京市示范中药房”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

  (五)申报时间截止为2011年1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管理

  (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申报及评估的组织管理,按照《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建设与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确定示范中药房名单予以公布,并给予经费支持。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落实通知精神,加强中药房标准化建设,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

  (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不定期对示范中药房开展检查和指导,在三年有效期末还将组织复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将取消其资格。

  五、联系人:王欣

  联系电话:83970033

  相关文件请从北京中医药信息网(www.bjtcm.gov.cn) 下载。

  附件:

  1、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建设实施方案

  2、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