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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中医科字〔2021〕4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在全市形成争当名中医、尊重名中医的氛围,激励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在北京地区从事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或中药炮制、鉴定等临床相关工作的中医药人员。

  

评选名额:“首都国医名师”称号获得者原则上不超过30名。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长期在京工作,为发展北京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在北京中医药学术发展史上有一定地位;

  

(四)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超越前人,或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发展,在北京中医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经验丰富,医术(技术)精湛,部分病种疗效(部分技术)处于全市领先;

  

(六)学术传承谱系明晰,积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养出高水平学术继承人。

  

参加评选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下列申报资格,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原则上年龄70周岁及以上(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人事档案最早记载为准,下同)

  

(二)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45年以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在京工作10年以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四)身体健康,具有临床或教学能力。

  

(五)担任过北京市级或国家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已建立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室站或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的老中医药专家优先。

  

(六)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首都防疫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优先。

  

(七)已被评为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的中医药专家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采取逐级推荐、限额申报、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初评,产生推荐人选

  

1. 评选工作采取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人事关系和传承工作不在一个单位的以建立市级及以上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或已开展市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依托单位为优先推荐单位,在民营机构工作无人事关系的老中医药专家可以以长期工作的机构或中医药社会团体为推荐单位。各机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资格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后产生推荐人选。

  

2. 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所属机构以所在系统为推荐单位统一上报至评选工作办公室,首都医科大学本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医院直接报送,其它机构以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或中医药社会团体为推荐单位统一报送。

  

3. 推荐人数: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每个系统不超过20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本部、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其它系统每个不超过6人。北京中医药学会、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北京针灸学会、北京中医协会、北京中医养生保健协会每个不超过2人,各单位需将推荐人员在推荐报告中提出排序意见。

  

(二)形式审查,确定候选人。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进入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候选人。

  

(三)行业复评,提出初步人选。

  

评选工作办公室采取会评、投票等方式,组织行业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行业复评,提出初步人选。

  

(四)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入选名单。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审核,确定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拟入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拟入选名单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六)评选结果公布。

  

根据公示情况,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文公布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名单。

  

四、相关待遇和称号管理

  

(一)相关待遇

  

1. 对“首都国医名师”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2. 推荐单位要充分尊重“首都国医名师”,认真倾听其意见和建议,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首都国医名师”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传承工作室,并配备学术继承人,开展学术挖掘、传承和推广工作。

  

4. 获得“首都国医名师”称号是北京市遴选和推荐国医大师必要条件。

  

(二)称号管理

  

1.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对称号获得者在公共媒体上进行专门介绍和宣传。“首都国医名师”所在单位应在网站、诊室等各种场合中对称号获得者给予宣传介绍。

  

2. “首都国医名师”是北京中医药行业的优秀代表,每一位称号获得者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影响社会各界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3. 称号获得者应支持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并积极参加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等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为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专业人才做出新的贡献。

  

4. 称号获得者一旦违法违纪,或出现学术诚信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称号和相关待遇将予以撤销。

  

五、组织领导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成立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负责评选具体工作。同时,成立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专家指导组,负责评选的技术指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评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申报材料要求

  

1. 推荐人选填写《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按照“证明材料目录”(附件2)顺序装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推荐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等、附推荐人选推荐理由(每个不超过100字);

  

(2)推荐人选简介(见附件3);

  

(3)推荐人选典型事迹(见附件4);

  

(4)《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推荐词要求见附件6)一式一份;

  

(5)汇报材料。围绕推荐人选基本情况、特点和专长、取得成就和贡献制作PPT汇报材料(每人不超过5分钟)和推荐人选视频展示片(要求见附件7)。

  

3. 请各单位于2021年4月29日(周四)下午2: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址,同时将附件1、2、3、4、5及视频展示片电子版及推荐人选近期免冠正面蓝底两寸证件照1张(不低于1M、取名为姓名--两寸照)和生活照1张(不低于3M,取名为姓名--生活照)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 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

2. 证明材料目录

3. 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简介

4. 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典型事迹

5. 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

6. 推荐词要求

7. 第四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视频展示片参考要求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报送地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大楼B座6层607室


联系方式:刘骅萱 李盈澈 83970030(fax) 李   萌 65250460


邮    箱:bjsdspgym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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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首都中医

  编辑:王许

审核:杨娜  监制: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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